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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冲律师代理张某与石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历经二审终胜诉
浏览:2394 日期:2017-09-06

2017年3月份,张某先生找到盛律师,就石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向盛律师进行咨询,后盛律师接受张先生委托,成为张先生的代理人。盛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便全身心投入到案件中,经过对事实发生经过的详细了解,分析其中的复杂的法律关系,再结合对证据的审查核实等大量工作,最后确定了精准的诉讼策略。盛律师在庭审中将对案件的详细法律解析陈述给法官后,法官便准确的抓住了案件需要核实的核心要件,为法官查清事实铺平了道路。

2012年12月31日,原告石某作为出借人,被告张某作为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借150万元作为投资项目资金周转;借款期限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1日。原告主张2012年12月31日携带现金150万元到银行,将其出借于被告,被告主张取现后50万元给付原告,原告存入,转账被告,如此反复,形成三笔50万元转账记录。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能解释150万元分三次存入的合理性,且双方账户明细显示的操作时间可互相连续,结合双方陈述及证据,法院对被告陈述事实予以采信。原告主张的款项出借事实不清,难以证明借贷关系生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

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盛冲律师接受二审被上诉人张某委托,代理张某与石某民间借贷二审案。盛冲律师与被代理人进行座谈,就二审有关事实问题沟通交流,初步拟定诉讼方案。通过仔细研读上诉状中上诉人所提出的上诉理由,针对上诉理由,通过分析该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结合已核实的证据,拟定答辩意见。2017年8月1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定上诉人主张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因此二审法院予以维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7年9月5日,张先生来到北京盛冲律师事务所,将一面写有“专业精湛、为民解忧”的锦旗交到盛律师手上,向盛律师表达了真诚的谢意并与盛律师合影。张先生坦言道,盛律师无论是电话沟通还是当面解答其态度谦和、解答专业都令其满意。对此,盛律师认为:每一个当事人的信任都是无价的。所谓,“金钱有价、信任无价”就是这个道理。在今后的律师工作中,盛律师将始终将当事人利益放在首位,尽心尽力回报当事人的信赖与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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