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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转让
浏览:2184 日期:2017-07-18

    不良资产转让大体可以分为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转让给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给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然人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直接转让给非金融管理公司、自然人三种形式,下面笔者就来介绍三种转让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转让给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批量资产转让不良资产进行组包,须定向转让给金融管理公司,并以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优、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在批量转让过程中一般通过公开招标或通过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网络平台公开竞价价高者得,非批量转让可以向券商、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或者信托计划转让。而债务转让通知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在全国或者升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也可以银行直接向债务人发布债权转让通知,通知即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担保债权一同转让,无需另行签署担保合同或取得担保人同意。

    国有金融管理公司转让给非金融管理公司、自然人

    当金融管理公司受让不良资产后,拆包后再次转让不良资产,金融管理公司使用拍卖、招标等公开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并与其签订债权转让合同,而且在转让过程中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调查,否则如果违反规定虽不至于使得转让合同无效,但可能会遭受监管部门的处罚。还有受让人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格,不能涉及国家公务员、政法干警、不得从事贷款相关业务或者与其有直系亲属关系等等。

    商业银行直接转让给非金融管理公司、自然人

    此种转让相对于上面两种实践较少,从各种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主要主体为金融管理公司,不过这种转让在现有的案例中,实现了不良资产价值回收最大化,因为民间参与就会在每个交易环节上慎之又慎,所以这一转让大大缩短了不良资产处置的总体时间。不过此种转让相关法律给与的支持不够,而且民间处置经验尚且不足,所以此种转让还需要更多的实践经验,拓展不良资产处置渠道。

     不良资产转让问题作为不良资产处置中重要的一环,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还需要多加完善,而在已有规定的范围内,转让人和受让人都应该严格遵守,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若法律中还有未涉及的,希望政府能够与时俱进,出台相关法律政策,逐步健全不良资产转让体系,使不良资产转让更加便捷,从而提高处置不良资产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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