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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退伙 合伙财产如何处理
浏览:2052 日期:2017-08-28

    【案情】

  恭城县某某采石场系陈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于2012年6月出资成立的经营矿产开采的合伙企业,莫某某为合伙事务执行人。2013年1月10日,原告周某加入合伙并签定了书面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机械设备和生产线设备投入,利润占45%;被告方以企业证照、山场资源、场地等设施及材料投入,利润占55%。合同签订后,各方依约履行并开始了生产经营活动。在经营中,原、被告产生分歧,石场于2014年5月停工。由于对上述分歧无法达成统一意见,原告遂于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其退伙,并返还原告投入的设备。

  在审理期间,因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已满,双方无法自行清算,为解决纠纷。原告曾向我院申请由相关专业部门进行司法清算。但由于双方当事人无法提供鉴定相关的补充材料,司法鉴定公司将送检资料退回。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进行结算,经过结算后才能最终确定各方的投资情况、企业经营盈亏、企业财产状况,以及各自所享有的权利、应承担的义务等情况,因此未经过结算,原告要求确认其退伙于法无据,应驳回其诉请。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审理期间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期限届满,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原告可以确认退伙并返还设备。若有尚未处理的债权债务,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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