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律师

Fund

去顶部
返回上一页
去底部
成立私募基金公司的类型
浏览:1674 日期:2016-12-30

有限合伙制

        由投资者(有限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合伙组成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投资者出资并对合伙企业负有限责任。管理人在董事会的监督下负责风险资本的具体运作,并对合伙企业负无限责任。

公司制

    指风险资本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

    公司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与一般公司的设立程序一样,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即可。

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应当遵循《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一)名称;

  (二)主要经营场所;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经营范围;

  (五)合伙企业类型;

  (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合伙协议;

  (五)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小结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再只限于自然人了,企业也可以成为合伙人;

  2、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来说很重要,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合伙协议;

  3、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规定,只是规定了认缴或者实际交付的出资。

    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不需要审批,但是如果涉及到外资或者特殊行业,则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

上一篇:私募基金投资前的法律调查和谈判

下一篇:律师在为私募股权基金机构提供法律服务时分四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