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律师

Fund

去顶部
返回上一页
去底部
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的法律界限
浏览:1665 日期:2017-01-17

我国主要的非法集资犯罪有四大类,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权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由此可知,目前我国《刑法》对于非法集资的行为有明确的规定:(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微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募集资金;(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高额回报;(四)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因此,对于私募基金发起者来说,只要不公开宣传、不向投资者承诺固定保底收益,一般不会构成犯罪。
我国法律规定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一)以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投资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超过200人;(二)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三)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如果超过人数限制的,都很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
非法集资与私募基金的主要区别在于:(一)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的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的对象是社会公众,手段大多为欺诈,以许诺高回报率和高利息率欺骗公众诱使其投资,欺诈性是其被法律禁止最重要的原因。(二)私募基金的对象则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且对这些投资者一般门槛较高,参与的资金量要有一定规模,其目的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成果,共同承担风险。如果募集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那么也有可能会被视为非法集资。

上一篇:私募基金公司风险控制应遵循六大原则

下一篇:私募基金不登记备案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