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私募基金公司的推介行为!宣传预期收益为非法!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以下行为:
(一)使用短信、微信、新闻媒体、广告等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重大失实;
(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表述;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六)恶意贬低同行;
(七)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推介;
(八)推介非本机构募集的私募基金;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