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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私募股权基金特点
浏览:1329 日期:2017-02-14

私募股权基金信托,也就是私募股权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私募股权基金信托作为一个全新的投资品种为信托公司构建新的盈利模式提供了机会和挑战。这个我们重点关注一下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特征。
信托财产独立性
《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11条规定:“信托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文件约定亲自行使信托计划项下被投资企业的相关股东权利,不受委托人、受益人干预”。
《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3条规定:“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正是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这使信托能够在封闭的安全环境内不受干预地灵活运用,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财富的流转和增值。因此,在私募股权基金信托中,信托财产具有比公司制和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更高的独立性,对于投资人而言具有更强的安全性。
信托资金一次到位
集合资金信托要求所募集的投资人资金首先到位,在全部募集到位后,受托人方可进行投资和运营。因此,投资人无法分期出资。
投资人退出受限
股权投资的盈利模式决定了股权投资的长期性和不确定性,因此通常应根据所投资对象的特性设置一定的封闭期,保证投资计划不会因为部分投资者的赎回而影响到整个投资计划。
非法人的组织形式
信托不具备法人资格,实质上只是一种契约式法律关系将各方联系起来,不需要注册公司,有法律地位但是没有实际主体,从而避免大量独占性不动产、动产和人员投入,交易及运营成本也相对较低。
特定的治理结构
信托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却有特定的治理结构和背部控制机制。《信托法》对信托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均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为保障投资整的合法权益,私募股权基金信托引入了受益人大会制度,受益人大会是信托的权力机构,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用以规范信托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建立严密的风险内控制度。
避免双重征税
受托人被认为对信托收益仅享有名义上而不是事实上的所有权,且信托也不被认为属于一种经营组织,信托作为一种法律关系通常不被视为法律实体,而是被当作一种财产流动的管道,因此信托本身不构成应税实体。信托收益可以不征税,只有当受益人取得信托收益时,才需就此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严格的受信制度
信托作为一种法律关系通常不被视为法律实体,而是被当作一种财产流动的管道,因此信托本身不构成应税实体。信托收益可以不征税,只有当受益人取得信托收益时,才需就此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对顶的资金用途向第三方保管行申请资金使用。与此同时,信托公司本身也担任投资管理人,其内部专业人士必须在资金投资和运营中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业绩。由此可知,信托公司具备了健全组织机构和内控制度及其严格的受信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受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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