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
《合伙企业法》第20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法》第21条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一个独立的非法人经营实体,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首先应以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对外清偿,不足部分在按照各合伙人所处的地位不同承担相应责任。
各合伙人权利义务更分明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由于二者承担的责任不同,二者的权利也不相同。有限合伙人仅仅只需要按照约定地期限足额认缴出资额即可;而普通合伙人主要负债合伙企业投资等重大事项的管理与决策。
仅对合伙人征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
《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这条规定有效地避免了双重征税的税赋负担,使得有限合伙制成为越来越多私募股权基金所选择的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