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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管理型基金的法律关系
浏览:1485 日期:2017-03-23

自主管理型基金投资管理团队的管理权来源于基金股东会或董事会或合伙人大会的授权,通过公司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明确投资管理团队的法律地位。而委托管理型基金委托外部的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依据是《合同法》、《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

《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中“委托合同”对委托行为进行具体约束与规范。”可见在委托合同的法律框架之下,投资管理公司与私募股权基金之间法律关系有如下特点:

1、投资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除非有过错,否则管理公司与私募股权基金之间法律责任。这与有限合伙制中陪同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责任相比显然较轻。

2、私募股权基金作为委托人可以随时接触委托合同,但如果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种委托人的解除权显然是受托人容易处于不确定的法律状态之下,缺乏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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