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3年12月修订)第5.1.4条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第5.1.5条规定:“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批露上述承诺。”
新版规则淡化了获得上市企业股权的途经差异,无论是通过设立、受让或者是增资而成为上市企业的股东,只要不是控股股东或是实际控制人,其锁定期均从3年调整为1年。这对于私募股权基金而言无疑是重大利好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