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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如何应对企业解散清算
浏览:1596 日期:2017-04-10

由于投资的风险难以预计,一旦被投资企业陷入经营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的状况,虽没有达到破产的界限,但继续维持将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的损失,尽快撤资止损才是最明智的选择。因此,私募股权基金应如何应对企业清算也是其在投资之初就应全盘予以考虑的部分。

约定公司可以启动解散清算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解散。因此,是否约定解散事由是投资人日后能否实现及时退出的关键。

约定无法根据章程解散公司时股权回购的情形及价格

虽然约定了公司解散事由,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1条的规定,公司可以通过特别表决程序(即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章程而存续。对于中小股东而言,可能根据公司章程约定要求公司解散的权利最终无法行使。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异议股东”有要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回购的权利。因此,投资人可以事先就回购价格进行约定,以免就回购价格产生争议而使股权的退出受阻。上述要求回购权还适用于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但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情形,有利于明确投资人就公司发生解散事由后的退出安排。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回购的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规定不同。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大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没有赋予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份的权利。若私募股权基金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投资,则在章程中约定解散事由后,可以进一步约定一旦该等解散事由出现时,公司不以任何理由存续。同理,在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根据需要作类似约定,避开股权回购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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