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主体的确定
在私募股权基金进入企业时就需要结合企业自己的特点对回购方加以确认,对于绝大多数股份由少数股东控制的企业而言,要求控股股东回购是比较有可操作性的回购退出方式。同时,控股股东可以通过将其持有的股份以质押的方式进行融资,回购款来源可以保证。相反,如果一个企业的股权相对分散而私募股权基金进入时持有的比例又比较大的时候,选择控股股东回购则可操作性不强,因此选择企业减资就相对现实一些。
减资涉及的法律程序
我国对于公司实行较严格的资本制度,实行资本充实、资本不变、资本维持原则,因此《公司法》对于公司减资的通知和公告程序、债务处理、担保、注册登记等一系列程序都有较为严格的法律要求,并且对于外商投资的企业,原则上是不允许减资的。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实需要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融资渠道的确定
回购股权需要大笔资金,控股股东或管理层均有融资需求,常用的融资渠道是银行借贷方式,需要控股股东或管理层将其资产或持有的公司股份质押给银行,以换取银行的贷款,这种渠道的融资成本较低。其他方式还包括民间借贷、委托贷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