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律师

Fund

去顶部
返回上一页
去底部
反向募集基金
浏览:1713 日期:2017-04-25

反向募集基金是指拟投资项目确定之后,发起人通过私募的方式募集资金专项投资于拟投资项目。所谓反向是相对私募股权基金先募资再投资的顺序而言。反向募集并定向投资于某个项目在中国乃至世界都是私募股权基金派生和分立出来之前的一种常见的募集和投资方式。

    私募股权基金派生和分立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投资经理团队逐步成长和专业化,比投资人具备更多的投资信息、更强的投资技能和更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逐步赢得社会的认可和追捧;二是国际经济对于投资人的要求越来越高,诸多机构、企业家、富裕阶层希望资产能保值增值,但缺乏专业的理财能力,逐步原意把富余的资金委托给有理财能力的投资基金团队。只要这两个条件逐步具备后,私募股权基金的产生就顺理成章。

    2007年6月1日《合伙企业法》修订并实施以来,原有的以公司制为主要法律组织形式的反向募集基金也逐步出现采用有限合伙制募资并投资的形式。通过在合伙协议中的特别注明,明确该合伙企业成立的特定目的和专门投资方向。

    由此可见,有限合伙所具有的避免双重征税、决策效率优化、激励机制明晰等特点使得传统的反向募集方式有了更新的发展。这种先取得项目资源再募集资金的反向募集方式不具备私募股权基金有多少个项目组合的风险分散和防控机制,更适合尚缺乏品牌和资金的投资经理团队,从以项目吸引投资人的初级阶段,逐步过渡到以团队和品牌吸引投资人的成熟阶段。

上一篇:非法人型中外合作基金与外商投资有限合伙制基金相似之处

下一篇:私募股权基金股权回购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