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备案
PE管理人应在PE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PE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等基金信息。PE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公司型PE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旅行等级手续。
PE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PE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网站公示的PE基本情况包括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金信息。
经备案的PE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
信息报送
PE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受托管理享受国家财税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报送所受托管理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中小微企业情况及社会经济贡献情况等报告。
PE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PE运行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PE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