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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登记备案管理之登记备案的确认方式及分类公示制度
浏览:1508 日期:2017-05-09

2014年12月31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改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旨在优化登记备案确认方式,建立分类公示制度。该通知的主要内容为:

(一)提供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电子证明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开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电子证明功能。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自行下载或打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不必再到协会现场领取。基金业协会自2015年1月1日起不再发放纸质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等级证书和私募基金备案证明。

        通知强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是行政许可,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不做实质性事前审查。相关登记备案仅作为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情况的确认。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构成对其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投资者进行私募基金投资时须谨慎判断和识别风险。基金业协会在自律管理中如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登记备案证明不当增信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活动的,将按照《基金业协会自律处分实施办法》采取相应自律措施。涉嫌违法违规的,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二)推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

为加强私募基金自律管理,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基金业协会将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主要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填报的管理规模、运作合规情况、诚信情况等信息,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分类公示。

(三)重申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要求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前,应当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备案手续。未通过登记备案义务的,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8条的规定处理。

        正在申请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机构应确保填报信息及更新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报送其正在运作的所有私募基金情况,并根据基金业协会要求及时补正、定期更新相关登记备案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其填报的登记备案信息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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