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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合伙型基金合伙协议必备条款
浏览:1701 日期:2017-05-16

合伙协议应当列明合伙企业的名称(标明“合伙企业”字样)、主要经营场所地址,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应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管理”“创业投资”等能体现私募投资基金性质的字样)以及合伙期限等基本信息。合伙协议应对合伙人及其出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执行事务合伙人条款(包括不限于职责权限、违约处理办法、出名更换程序、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利益冲突、关联交易等事宜),有限合伙人条款(包括不限于职责权限,违约处理办法等事宜),合伙人会议,管理方式,托管事项,入伙、退伙、合伙权益转让和身份转变,投资事项,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税务承担,费用和支出,财务会计制度,信息纰漏制度,终止,解散与清算,合伙协议的修订,争议解决,一致性,份额信息备份,报送纰漏信息等条款作出明确约定。

        与此同时,在合伙协议首页,管理人和投资者应用加粗字体进行如下声明与承诺,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列明管理人登记编码。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进一步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做出承诺。”

        “私募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以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私募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两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是、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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