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中金信安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登记时间:2014年5月26日,登记编号:P1002802。
郑小龙,经查为实际控制人。
赵亚光,男,1984年2月生,登记职务:总裁,登记为法定代表人。
2015年3月,中国证监会在“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违纪事实,与公安机关进行核实后移送我会,我会对此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了审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一、基金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中金信安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信安)在我会仅备案了“全国两癌筛查-宫颈癌快速自检试剂盒”1只私募投资基金,但公司实际控制人郑小龙表示正在运作的有3只基金,以上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八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和备案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向我会报告重大事项。2014年8月,中金信安法定代表人由赵亚光变更为史宏亮,2015年3月,由史宏亮变更为郑小龙;中金信安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实际控制人郑小龙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上重大事项均未按规定向我会报告,违反了《登记和备案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三、不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在行政机关检查过程中,中金信安有关人员不接听电话,且中金信安未按时提交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要求提交的自查报告,不配合行政机关检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2015年6月8日,我会向当事人下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处分〔2015〕12号),并于2015年6月12日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在我会网站进行公告,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纪律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经与有关司法机关联系,中金信安已经不再运营,公章已被查扣,部分责任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无法签收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
根据我会2016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的有关要求,中金信安已不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登记要求。
中金信安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与行业自律规则,违背了登记时向我会提交的承诺,扰乱了行业秩序,损害了行业声誉。郑小龙作为实际控制人、赵亚光作为法定代表人对此负有主要责任。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登记和备案办法》第三十条,《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撤销中金信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二)对郑小龙、赵亚光公开谴责、加入黑名单。上述纪律处分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中国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