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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决定书(中投金汇(北京)投资基金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刘全志、李书亭、赵杰、曹海兵)
浏览:2868 日期:2017-09-07
日期:2016-04-15 

当事人:

中投金汇(北京)投资基金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登记时间:2014年6月4日,登记编号:P1003847。

刘全志:男,1976年1月生,登记为法定代表人。

李书亭:男,1981年6月生,登记为实际控制人。

赵杰:男,1978年10月生,登记职务:基金大渠道中心副总经理。

曹海兵:男,1983年3月生,登记职务:风控中心副总经理。

2015年3月,中国证监会在“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违纪事实,与公安机关进行核实后移送我会,我会对此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了审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一、基金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中投金汇(北京)投资基金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金汇)以“南海汇金”、“中投嘉汇”、“中投国汇投资有限公司”、“顺禾农业产业基金”的名义发行的4只基金未在我会办理备案手续,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八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和备案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

二、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中投金汇采用电话销售、网络广告等公开宣传方式募集资金,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三、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向我会报告。2014年8月6日,中投金汇及其设立的北京南海汇金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李书亭、赵杰已被采取强制措施,以上重大事项未向我会报告,违反了《登记和备案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015年6月8日,我会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处分〔2015〕13号),并于2015年6月12日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在我会网站进行公告,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纪律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经与有关司法机关联系,中投金汇已经不再运营,公章已被查扣,部分责任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无法签收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

根据我会2016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的有关要求,中投金汇已不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登记要求。

中投金汇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与行业自律规则,违背了登记时向我会提交的承诺,扰乱了行业秩序,损害了行业声誉。刘全志作为法定代表人、李书亭作为实际控制人、赵杰作为基金大渠道中心副总经理、曹海兵作为风控中心副总经理对此负有主要责任。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登记和备案办法》第三十条, 《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撤销中投金汇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二)对刘全志、李书亭、赵杰、曹海兵公开谴责、加入黑名单。上述纪律处分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中投金汇纪律处分决定书

 

 

中国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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