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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知识点: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这七类情形,将被列入经营异常机构
浏览:1401 日期:2022-03-25

近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中基协发〔2018〕2号,以下简称《公告》)等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在其官网发布《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列举了七类经营异常机构的情形,包括信息报送异常机构超12个月未整改、未选择机构类型、超过12个月无在管基金、被认定不能持续符合备案条件等。涉及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如果管理人未能在3个月内提交符合要求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将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七类经营异常机构情形:

1、按照《公告》应当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异常经营情形。

2、根据《关于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报送自律管理与优化行业服务的通知》(中基协字〔2021〕107号)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且超过12个月仍未完成整改的情形。

3、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仍未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选择机构类型的情形。

4、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含QDLP等试点机构)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5、除第(四)类情形外,在管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6、被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认定为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或被认定为经营异常,且建议协会启动自律处置程序的情形。

7、法律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在收到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符合要求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或专项法律意见书不符合要求被协会不予接受后仍未能在期限届满前提交符合要求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以及在收到协会要求其限期补充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通知后未能按期提交补充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协会将按照《公告》相关要求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对私募基金的职责不因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执行注销管理人登记等自律措施而免除。已注销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妥善处置在管基金财产,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同时协会提出三大举措优化私募管理人分类信息展示,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查询公示平台“提示信息”栏目新增“近一年无在管基金”、“全职从业人员少于5人”、“近一年在管基金规模小于200万”等机构情形。协会表示,这主要是为了提升私募基金规范化运作水平,构建私募基金行业优胜劣汰、进退有序的常态化退出机制,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维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

来源:《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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