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提到的在管私募基金全部清零后,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为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收到通知后申请备案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应当托管,且需在AMBERS系统同时上传托管人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尽职调查底稿或托管人出具的已按尽职调查审核要点完成尽职调查的书面说明文件。托管人在签署基金合同或者托管协议前对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尽职调查应关注的要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管理人名称、注册资本、实缴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成立时间、登记时间、登记编号、登记类型及相关历史变更情况等;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主要投资人的出资情况、基本信息及变更情况等;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架构、职责分工、内控制度的完备性及有效性等;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及投资管理团队成员的从业经验、履历;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最近一年的运营情况以及未展业的原因及合理性;
六、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曾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被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或被其他行政部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
七、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行政处罚信息,是否曾被列入工商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存在其他经营异常信息;
八、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核心团队及高管人员在最近三年是否存在公开负面信息;
九、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产品名称、产品类型、组织形式、成立时间、产品期限、产品规模等;
十、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和募集安排
事宜、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标的、产品结构、退出方式、费用收取及收益分配方式。
来源:《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