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律师

Fund

去顶部
返回上一页
去底部
基金知识点:私募基金清算的事由
浏览:884 日期:2022-02-25

私募基金清算是指将基金资产全部变现,按份额比例分给投资者(即私募基金持有人),需要注意的是清算与亏损之间并不存在着必然的联系,清算仅意味着强制赎回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不意味着投资者投入的资金必然会遭受损失,是基金运作过程中的一个必经环节。按到期时间划分,清算大致分为不同原因导致的到期清算、提前清算、延期清算。私募基金清算的原因包括基于基金合同的约定,基于法定事由和基于投资人的决定三种情形:

一、基于法定事由

私募基金根据其契约型、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的组织形式不同,其清算需要首先适用有关组织形式本身关于清算的法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适用上述法规的同时,还需适用有关金融产品的法律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中基协相应的自律规则等。前述法规梳理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一)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于基金合同的约定 

管理人可以基于基金合同中对于基金清算的触发事由的约定决定清算基金产品。


三、基于基金投资人的决定

基金投资人在前述《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下,可以通过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进行基金清算。 


上一篇:基金知识点:私募基金的托管

下一篇:基金知识点: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这七类情形,将被列入经营异常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