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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知识点:私募基金的托管
浏览:848 日期:2022-01-28

(一)私募基金的托管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12月23日)(“《备案须知》”)等相关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委托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机构(主要为取得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进行托管。其中:

(1)契约型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但基金合同约定设置能够切实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职责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或基金受托人委员会等制度安排的除外。

(2)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3)如私募基金通过公司、合伙企业等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底层资产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4)如基金合同约定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二)特殊目的载体的托管

当私募基金通过公司、合伙企业等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于底层资产时,特殊目的载体是否需要进行托管,目前有关规定并未就此作出强制要求。实务中,基金管理人通常会与基金托管人进行事先沟通,以确认基金托管人是否要求对特殊目的载体进行托管。

另外,即便特殊目的载体不进行托管,根据《备案须知》,基金托管人亦应当持续监督私募基金与特殊目的载体的资金流,事前掌握资金划转路径,事后获取并保管资金划转及投资凭证。而在实务中,对于商业银行之基金托管人,在其对特殊目的载体不进行托管的情形下,通常会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其或其关联方处开立相应的银行账户,以便其对私募基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划转的投资资金进行资金监管。

(三)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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