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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知识点: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合规要点
浏览:848 日期:2021-12-31

一、不得公开宣传

公开宣传的表现: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张贴布告、散发传单、发送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为避免认定 “公开宣传”,管理人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如无上述程序或程序不完整(例如仅有合格投资者承诺函而无调查问卷),则管理人只能向投资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基协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二、宣传禁止事项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5、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6、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7、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9、恶意贬低同行;

10、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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