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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知识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申请投顾资格需要哪些条件
浏览:1082 日期:2021-12-24

一、已在中基协登记满1年登记满一年,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已成为中基协的会员单位,无论观察会员或者普通会员均可;


三、3+3: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且最近三年无不良从业记录。

 其中3年以上连续投资管理业绩是指投资管理人员连续3年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工作所形成的投资业绩记录,中间未有中断,可以不是最近三年;3 年以上连续投资管理业绩是指投资管理人员连续 3 年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工作所形成的投资业绩记录,中间未有中断,但因疾病、生育、法规限制或合同约定限制等客观原因中断从业经历且不超过 1 年的,可不重新计算连续年限;投资管理业绩是指能够明确归属于投资管理人员本人且满足连续 3 年条件的投资管理业绩,不限于最近连续 3 年。

 通知明确要求符合条件且备案完成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方可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同时,中基协在2016年12月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2号-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以下简称“2号文”)的通知中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需参照2号文的备案规范执行,也就是说如果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想为券商、基金、期货及其资管子公司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投资建议服务的话,就必须先在中基协备案为符合提供投资建议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获得投顾资格。

 除此之外,获得投顾资格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未来可以建立合作的对象就是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在2018年10月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明确,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选择符合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担任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其要求的条件即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达到投顾的资质。


获得投顾资质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将可以为银行及理财子公司、信托、基金子公司、券商资管、期货资管、保险资管、私募基金等机构提供投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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