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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知识点:基金信息披露之相关新要求
浏览:955 日期:2021-11-26

《关于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报送自律管理与优化行业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加强信息报送与优化通知》”)的发布,既是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义务的重申,同时也增加了新的信息披露义务内容。新增内容如下:

1、发布信息报送常见问题示例说明

基金业协会将对管理人在持续信息报送中出现的常见问题进行总结分析,进一步明确相关数据的统计报送口径,发布和持续更新《私募基金信息报送常见问题示例说明》。管理人可对照自查、及时整改。


2、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常态化核查机制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自2021年二季度起,参照《私募基金信息报送常见问题示例说明》,针对管理人疑似错报、漏报信息行为,基金业协会将通过AMBERS系统站内信、邮件(以管理人在系统中填报邮箱地址为准)等方式,向管理人及其相关负责人发送信息核查通知,进行私募行业信息报送常态化核查。

管理人应当自接到信息核查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办结通知所列事项,逾期未办结者,将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在基金业协会官网对外公示。每季度信息报送开始前,管理人须确保前期所有信息核查事项均已办结。管理人在办结信息核查事项后,方可办理新设基金备案等其他手续。基金业协会将针对重点管理人同步采取线下约谈、限期全面自查整改等措施。


3、提升信披系统投资者账户开通情况透明度

根据《关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定向披露功能上线相关事项的通知》《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定向披露功能常见问题解答》,管理人应当负责信披系统投资者查询账号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及时办理账号的开立、启用、修改和关闭。同时应在私募基金风险揭示书和备案承诺函中增加维护投资者查询账号相关内容。

自2021年二季度起,基金业协会将在官网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公示平台、私募基金信息公示平台公示每家管理人整体的投资者查询账号开立率及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查询账号开立率。相关数据将被纳入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指标体系,并与私募基金备案分道制安排相关联。


4、明确对外公示的信息报送异常情形 

下列五类情形属于信息报送异常,并将对外公示:

一是未按时通过AMBERS系统提交管理人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

二是管理人未按时通过AMBERS系统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

三是管理人未按要求通过信披系统备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三季度及以后各期季报和年报、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2018年及以后各期半年报和年报等信息披露报告累计达2次;

四是管理人存在逾期未办结信息核查事项(新增的异常公示情形);

五是法律法规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一旦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须自整改完毕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取消公示。为体现差异化管理,基金业协会将同步公示管理人信息报送异常的具体事项以及整改情况。


5、优化行业服务,提供系列信息报送便利措施

(1)延长季度信息更新截止时间

综合考虑行业实际,自2021年二季度起,每季度私募基金产品季度信息更新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季报备份截止时间统一延长至每季度结束后的1个自然月末。

(2)完善系统间报送数据复用

为提升管理人信息报送效率,信披系统已支持复用与AMBERS系统私募基金定期更新报表重合字段。管理人应当确认向基金业协会报送信息与向投资者披露的同类信息一致,相关数据报送便利措施不改变信披系统的性质定位。

(3)提供基金季度更新数据批量导入等系列便利措施

为提升管理人数据报送效率,基金业协会已上线多只基金季度更新数据的批量导入功能,提高系统使用便捷性、友好性。此外,基金业协会将在AMBERS系统前台提示季度信息报送字段变更等情况;推进数据报送方式多样化,探索使用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文件进行数据报送并公开相应数据标准和格式规范,探索引入电子营业执照便利信息填报、验证;引导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作用,形成合力提升数据报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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