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是一家跨国公司的老板,香港人氏,为管理公司而长期居住于杭州,与公司职员刘某因长期在一起共事日久生情,但卢某是已婚人士,因此二人恋爱一直是保密的,后卢某为与刘某居住方便,便出资让刘某购买了一处房屋共二人约会。其中卢某出资95万,刘某还贷20万,房屋登记于刘某一人名下,后二人分手,关于房屋产权问题,卢某与刘某协商不成将之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具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原告提供了为共同购房而向被告先后转账95万的记录和两人恋爱期间的聊天记录为证明其转账购房行为是为了二人共同生活的目的,现目的无法实现而主张被告返还受益。但是系争房屋确属被告所有,产权登记于被告名下,因此,判决房屋属被告所有,被告于原告之间属于借款关系,被告十日内返还原告人民币95万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