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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后转移房产,过户行为是否有效
浏览:2480 日期:2017-10-13

王某和张某是一对再婚夫妻,后因感情破裂离婚。王某第一次起诉离婚失败后,张某悄悄将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产过户到自己与前夫所生的儿子孙某名下,导致王某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无法就该房产进行分割。离婚后的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某与孙某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与张某于1990年6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孙某系张某此前婚姻所生之子。张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海淀区购买一处房屋,于2004年9月1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王某于2011年6月第一次起诉张某离婚,后被法院驳回。2011年12月20日,张某与孙某签订网签合同,以186万元的价格将房屋过户出售给孙某,并于当日办理过户登记。2012年底,王某第二次起诉张某离婚,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并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而此时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已过户至孙某名下。为此,离婚后的王某再次起诉,要求确认张某与孙某之间就涉案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一审法院认定张某与孙某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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