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甲一生未婚,也无任何子嗣,晚年住在养老院,唯一的亲人是其哥哥的儿子花乙,他的侄子花乙经常去养老院看望他,使得老人花甲在有生之年得到些亲情的安慰。2009年8月5号花甲突发疾病被送至医院,在神智清醒时告诉陪同其前来的养老院两名护工,其一生没有孩子,只有自己的侄子对自己很好,要把自己的一套房子留给他,当时老人生命垂危,情况紧急并未留下书面遗嘱。两天后花甲病故,两名护工便将花甲的遗嘱告知了其侄子花乙,花乙为老人料理了后事。花甲的房产原本是他生前所在A单位分配的,后花甲自己购买了产权。花乙接受了房屋的赠与,但因有其他事被耽误未及时去办理遗产继承产权过户。后花乙得知其叔叔花甲的房屋已经被被花甲的生前单位A公司占有,花乙便前去索要,但多次都遭拒绝,遂花乙便将A公司诉至法庭,要求房屋遗产继承。
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定理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口头遗嘱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也是合法有效的,判决房屋归其侄子花乙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