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与吴某于1990年3月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双方与1995年9月26日生育一女,取名小红。2002年1月31日,江某与吴某因感情破裂要求结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有的上海某处房产归江某所有。2009年1月,江某无意中得知吴某在离婚时隐瞒了其名下的在南京的另一处房产,于是,江某以吴某离婚时隐瞒财产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该房屋。庭审中,吴某表示,离婚时江某对该处房产是明知的,不存在隐瞒财产的情况,而且今日已距离婚时7年之久了,早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请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明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因江某要求分割房产理由充分,依法应予以支持。双方确定房产价值人民币158万元,分割时因以该价值为基础,综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分割,判决吴某支付江某人民币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