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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擅将妹妹房屋卖与他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浏览:2844 日期:2017-10-03

    2006年,广东深圳打工多年的丰某在老家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果园路建造了一栋四层楼房,未办理房产证。房屋建成后,由于丰某工作在广东,常年不回家,该房实际由丰某姐姐大丰居住。2010年4月12日丰某回到全椒,发现姐姐大丰未经丰某的同意,擅自将丰某所有的第二层房屋(约120平方米)出卖给冯先生。丰某当即告知冯先生,要求冯先生让出房屋。冯先生非但不理,反而开始对房屋进行装潢。丰某认为自己的房屋没有房产证,依法不能进行买卖,同时姐姐大丰也无权代理自己出卖房屋,两被告冯先生和大丰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明显无效,冯先生强行对房屋进行装潢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起诉要求判决确认两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返还房屋;判令冯先生立即停止在其房屋装潢的行为。

    法院认为,兄弟姐妹关系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表见代理的基础。表见代理多发生在夫妻以及父母子女之间。《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和常人的判断标准。如行为人持有本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或者本人的其他行为方式可推定有授权的意思表示。非产权人的出卖人应有代为处理售房事宜的授权书,买受人应尽量要求该授权书经公证。本案中,姐姐大丰出卖妹妹丰某的房产的行为不符合《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要件,大丰通过非法的手段处置他人财物,据此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如果仅凭这些就断定大丰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显然就是对无过错的丰某的合法财产的侵害,客观上给大丰的违法行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经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李某与被告冯某间的售房协议无效;被告冯先生将所购买房屋返还给丰某李秀凤,并撤走在该房屋内的所有财物;同时将房屋钥匙交于被告大丰;被告大丰返还给被告冯先生购房款130000元,并赔偿给被告冯先生损失108000元,合计238000元;其他无纠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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