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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辞职10年未转档,怠于行使权利责任自负
浏览:1607 日期:2017-04-07
干部辞职10年未转档,怠于行使权利责任自负
 
  案情回顾: 

  1976年9月,田某开始在某学校担任老师的工作。1984年10月,田某被派往某经济开发公司任经理,后公司因经营困难解散,由于需要办理公司解散的善后事宜,田某没有回学校上班,后田某将辞职申请寄给区教委。此后,区教委一直未找过田某。到了2001年出国办理护照调用档案材料时,田某才发现自己已于1991年被区教委辞退,而其个人档案却一直在区教委处存放。田某认为,学校和教委从未就辞退一事通知过自己,也没有通知自己办理辞退手续及转移档案的事宜,使自己不能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及退休手续。于是起诉学校和区教委,要求两被告为自己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赔偿因滞留档案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10.7万元。 

  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田某是某学校教师,属国家干部。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转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因此,区教委、学校未转移档案的行为并不违法。

  而田某直到2001年——在其在办理出国护照需要提供个人档案时,才开始查找,表明其自身怠于行使权利,故对相应后果应自行承担,其诉讼请求缺乏合法依据,于是判决田某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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