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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的行使
浏览:3401 日期:2017-10-19

  【案情】

  甲公司是成立于2003年10月15日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9月7日,原股东张某将其全部股份转让给李某,而张某现为甲公司某工程承包人乙公司派驻管理工程的项目经理,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涉及巨额工程款的仲裁案件未决。2009年4月8日,甲公司股东李某、吴某、孙某、王某向甲公司递交申请书,称其对公司经营现状一无所知,公司经营至今没有发过一次红利,并对外拖欠大量债务,使其股东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为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准备于2009年4月23日前,在公司住所地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查阅或复制公司的所有资料(含公司所有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契约、通信、传票、通知等)。其中李某委托张某在申请书和四股东的民事起诉状及授权委托书上签字。

  2009年4月20日,甲公司函复四原告:“本公司已于2009年4月8日收到……《申请书》以及《授权委托书》。对于《申请书》以及《授权委托书》中所述事项,因涉及较多法律问题,我公司已授权委托律师代表我公司依法予以处理。”

  甲公司复函之前,2009年4月14日,李某、吴某、孙某、王某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四人对甲公司依法行使知情权,查阅、复制上述所有公司资料。

  【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四原告要求行使知情权不仅超出法定范围,且其关于查阅会计账簿的起诉违反法定前置程序,同时被告有合理根据表明四原告行使该权利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故驳回四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则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四上诉人行使股东知情权具有不正当目的错误,导致实体处理不当,并判决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公司成立以来的公司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应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四原告查阅。上述材料由四原告在甲公司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查阅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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