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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能否作为股东变更登记的依据
浏览:1998 日期:2017-08-07

    【案情】

  费某与纪某系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中费某占40%的股权,纪某占60%的股权,纪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6年5月12日,A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为:一、鉴于费某未履行股东出资义务,且多次通知其召开股东会议,其并未参加,即日起解除股东资格;二、费某所占公司40%的股份由A公司收回,自即日起,A公司将费某40%的股份转给胡某。纪某在该股东会决议上进行了签字确认。2016年6月1日,A公司以上述股东会决议为依据向当地市场和监督管理局申请股权变更登记,要求将费某的股权变更登记在胡某名下,但当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认为该股东会决议不能作为股权变更登记的依据。A公司不服,便提起行政诉讼。

  【分歧】

  上述A公司作出的股东会决议能否作为股东变更登记的依据,对此存在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作为股权变更登记的依据。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A公司办理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应提交股东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及股份转让协议等材料,A公司作出的是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并不是股权变更决议,故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不能直接作为股东变更工商登记的依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作为股权变更登记的依据。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形式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同时履行减资手续或由其他人出资认购。本案A公司股东会决议包括解除费某股东资格和第三人胡某同意出资受让费某的40%股份两部分内容,本案的股东会决议属于公司法规定的特定情形下的股东变更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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