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5日袁某出具欠条,载明:永康街工程款欠陈某3.5万元,袁某于2015年1月10日前支付1.5万元,剩余2万元于2015年5月18日前支付完毕。落款处甲方为袁某,乙方为陈某。
法院认为,被告出具《欠条》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该欠条合法有效。袁某应如期向陈某支付欠款。且袁某未到庭亦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故陈某要求袁某支付工程款3.5万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某工程款3.5万元。
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即为以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为合同标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劳务关系发生的纠纷。
本案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作出的判决,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也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内容,且袁某出具《欠条》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该欠条合法有效。袁某应该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支付陈某的劳务报酬。因此陈某的诉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消息来源: 山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