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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风险评估的必要性
浏览:1687 日期:2016-09-29
《私募基金行为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15日开始正式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根据《办法》,募集资金时私募基金应该要做到: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风险评级的三大理由:
1、投资者对私募基金了解的不够深入
     投资者购买基金的时候经常会出现很多信息都不吻合的情况,所以投资者会处于劣势地位。 
2、私募基金十分严峻的业绩分化
     在私募行业竞争中,同类型的私募产品极有可能同时出现净值翻倍和净值“腰斩”的情况,业绩分化较大。
3、私募行业杂乱无章
     由于当下的管理监督体系不太完备,引发了各种各样的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基金投资者在这种情况下会受到最直接的伤害。 所以在在这种情况下,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不仅是法律所要求的,更是为了适应着多变的市场。
  但是由于当下对基金能进行正确评估的机构确实少之又少,而且存在诸多问题,应该不断加强完善私募基金的各个阶层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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