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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上位法缺失
浏览:1590 日期:2016-09-30

最近一个月,关于新三板市场定位成了热议的话题,主要是针对“是否应当讨论定位问题”、“定位时应参照的依据”等问题保持着各自的观点。实际上,关于新三板市场的定位,就在去年11月份的监会上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已经说明了:新三板坚持独立的市场地位,公司挂牌不是转板上市的过渡安排。但还是有血多学者发表了关于新三板的定位问题。有人认为应该把新三板放在多层次市场中考虑,与其他市场等相区别,有人认为:新三板的定位不明确,会使市场不稳定、监管不彻底等诸多问题。

    独立的市场地位,只能说新三板与沪深交易所的非附属关系,比没有说明新三板未来是一个怎样的市场,也没给出新三板建设的判断依据和标准。那么,根据当前的制度来看,未来新三板市场根本没办法定位。对新三板的功能定位,《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对新三板的市场结构,《决定》也明确指出:积极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队伍,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企业年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逐步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建成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证券交易场所。从宏观上讲,新三板要在坚持市场化、法制化与独立市场设计的原则下,致力于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服务,构建一套符合中小微企业特性的持续融资机制,建立起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投资市场,实现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目的。我国的新三板很难和任何一个市场相比较。新三板市场建设是一个需要全新的模式,并没有可以借鉴的。

     截至9月7日,新三板挂牌公司总数达8963家,同比增长163.4%,体量巨大,新三板市场一旦出现问题,波及面将是广泛的,影响力是深远的。因此,每项制度的出台实施都须慎之又慎,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又要及时评判是否与市场定位发生偏离,多渠道多方式防控风险。 

    健全新三板法律制度迫在眉睫。研究制定针对新三板的专门法律,为新三板市场建设夯实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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