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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风险控制——通过合同条款制约
浏览:1395 日期:2017-01-06

投资协议的一般性条款。投资协议的一般性条款包括交易各方的名称、投资额、投入时间、所占股比、资金使用方向及支付时间、完成投资后工商登记的日期、手续等、经营管理等内容。该类经营管理条款主要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董事、监事的任免,总经理任免等事宜;关于董事会的组成,通常投资方,尤其是牵头的投资方在董事会中应当占有董事名额,以参与企业管理,这不仅是其作为股东的权利,同时也是有利于被投资企业利用投资方的人才及资本市场等资源,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资本运营能力,以实现资本增值的目标。

    被投资企业及原股东的陈述和保证。具体陈述和保证,主要是对被投资企业合法有效存在及投资交易本身的合法有效作出保证。主要包括:被投资企业的合法成立,有效续存、经营业务的合法性、组织机构及财务状况的健全情况、有无诉讼仲裁、重大对外合同,专利等知识产权、税收优惠及引进该笔投资资本的合法性等内容。除此之外,被投资企业及原股东对投资方应当在投资资本注入后持续承担以下责任:融资后,投资方控制被投资企业的管理时,被投资方须向投资方提供每月及每年的财务报表,保证投资方行使对被投资方企业财务和业务的检查权及董事会中的表决权等;投资方未控制被投资方企业的管理时,被投资企业须承担包括提供年度预算方案、确定管理层的薪水最高限、限制企业未来股票发行、禁止企业主营业务的变更及涉诉事项的报告等责任。

    投资方特殊权利的约定。包括:优先出让股权的约定;重大事项决策权的约定;优先分取剩余财产的约定;分期释放股权的约定等。 

    以上权利是从入资时的股权比例考虑、经营中的决策权、退出转让股权、清算分配财产角度对投资方权利的一种保护性约定,有的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也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在实践当中为了避免争议,在投资交易之初,协议双方均应明确相关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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