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意见书应当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就十四点事项逐项发表明确意见,不能将相关的或相近的事项合并。不能将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放在一个小标题内;不能将高管从业资格的内容合并在公司从业人员中发表意见。
2、法律意见书的结论部分,不能将十四点事项的意见简单叠加复述,必须要采用“完整陈述尽职调查的过程和手段+整体结论”的方式,如果有保留意见或其他提示事项,也要在结论部分体现。
3、风险管理和风控制度必须是要有自上而下的执行力。若是新成立的公司、从业人员不多,建议公司出具相应的承诺函,承诺公司会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和风控制度,保证内部制度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4、法律意见书应当加盖骑缝章,而且盖章时一定要注意让每一页都显示出有骑缝章的印迹。
5、信息一致。《法律意见书》所涉内容应当与申请机构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保持一致,若系统填报信息与尽职调查情况不一致的,应当作出特别说明。《法律意见书》应包含完整股东资料、出资和实缴信息;指向的实际控制人应与系统提示的实际控制人保持一致。
6、律师获取材料的方式。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参照《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合理的方式和手段,获取适当的证据材料。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可采取尽职调查,查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审阅书面材料、实地核查、人员访谈、互联网及数据库搜索、外部访谈及向行政司法机关、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询证等,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制作并保存相关尽职调查的工作记录及工作底稿。《法律意见书》发表的相关意见必须包含完整的尽职调查过程描述、判定依据和明确结论性意见。
7、律所核查和验证内容。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在对申请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开展尽职调查时,应当核查和验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第(八)项所提及的完整的涉及机构运营关键环节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2)判断相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
3)评估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