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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做法,可以在私募股权基金在公司经营不善时保护自己的权益
浏览:1587 日期:2017-03-13

被投资企业经营不善时控制权的转移
在投资协议中直接约定企业控制权的相关条款,也可以称为企业下降条款,即当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因其他原因导致的企业状况恶化时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企业该采取何种行动的条款。条款一般会明确约定,若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抑或营运数据下降到一定的数值,就代表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不善,企业家就应将企业的控制权,包括董事会控制权转移给私募股权基金。
事先约定企业下降条款的优点在于私募股权基金能够在一个明确事先约定好的时间点取得企业的控制权,避免不必要的纷争。但其同样存在一定的弊端,那就是事前约定的控制权转移的临界点很可能并不准确,有时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数据可能并没有下降到临界点以下,但实际上公司的经营状况已经严重恶化。
要求控股股东或管理层回购
这种措施的可行性基础在于私募股权基金一般都是以优先股或者优先债的形式来进行投资,并且已在投资协议中约定了经营不善时的回购条款,如约定当公司的前景、业务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优先股股东有权要求公司立刻回购已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购买价格等于原始购买价格加上已承诺但尚未支付的红利。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最后企业无法回购全部优先股而要面临破产,私募股权基金由于所持证券的优先性,仍然对被投资企业的破产财产享有优先权,可以将自身的损失减低到最小。
强制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
这种做法更为直接,直接通过清算或者破产来实现企业控制权转移代价可能较大,直接意味着自身的投资失败。所以如果私募股权 投资者日内被投资企业仍然具有发展的可能性和前景,则不必直接运用清算来实现目的,相反,可以利用回购清算权作为手中的筹码,与企业家进行谈判,最终将企业的控制权转移到自己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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