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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合伙型基金投资条款
浏览:1610 日期:2017-05-18


        合伙协议应列明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运作方式、投资限制、投资决策程序、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关联方投资的回避制度,以及投资后对被投资企业的持续监控、投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所投资标的担保措施、举债及担保限制等作出约定。

        通常情况下,普通合伙人在基金运作的过程中会占据主导地位,为了健全投资决策程序,保障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完善有限合伙企业治理结构,有限合伙企业可以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委),主要负责对基金投资方案的最终决策,成员由普通合伙人委派的代表和有限合伙人为派的代表以及行业专家组成。投决委设主任一名,主任从委员会成员中产生,并以多数原则选举。

        有限合伙企业在投决委之外,可以另设投资咨询委员会,投资咨询委员会对项目进行预选并提出投资意见,交由投决委作出投资决策。

        私募股权投资具有高风险的特征,为保障各方利益,有限合伙企业应对投资范围、投资运作方式等进行约束。但实践中,投资范围、投资运作方式变化多端又无法穷尽,建议在有限合伙协议中订立有关条款,采用“负面清单”的约束方式对投资风险进行把控:比如未经投资咨询委员会审议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不得从事担保业务;不得投资非自有用途的房地产;不得投资公开发行的股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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