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证监局【2017】1号、2号处罚决定书显示,曹世如系上市公司红旗连锁55.48%的股东,在2016年5月10日和6月15日,两次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合计减持红旗连锁13%的股票。根据《证券法》的相关对顶,四川证监局依法责令曹世如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0万元罚款。
其违法减持事实如下:
1、5月5日公告减持
2016年5月5日,红旗连锁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披露了曹世如拟在6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13%股份的信息。
2、5月10日减持0.59%(以大宗交易方式)
2016年5月10日,曹世如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系统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所持的红旗连锁无限售条件流通股8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9%。
3、6月15日减持12.41%(以大宗交易方式)
2016年6月15日,曹世如通过深交所系统以大宗交易的方式一次性减持所持的红旗连锁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6,88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41%。该股的受让方为四川三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四川三新)。
2016年5月10日和2016年6月15日,曹世如以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所持的红旗连锁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7,680万股,占红旗连锁总股本的13%。
4、6月17日,减持后公告
2016年6月17日,红旗连锁公告了曹世如及其一致行动人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减持处罚依据
四川证监局认为,减持双方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报告和公告,并在该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该案中,曹世如5月10日和6月15日两次合计减持红旗连锁总股本13%的股票,未在法定限制期限内停止股票买卖。四川三新6月15日一次性受让红旗连锁总股本12.41%的股票,未在法定限制期限内停止股票买卖。
四川证监局作出处罚的依据是《证券法》第86条和第204条。法条如下:
第86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204条 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