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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知识普及第五篇:规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是什么?
浏览:1550 日期:2017-07-14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首次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运作、管理等进行了规范,从法律上确立了其法定地位,使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实现了有法可依。
       为适应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需要,《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章构建了有别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制度框架:
     (一)合格投资者制度,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应达到规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资产规模,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人数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二)规定基金的投资运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方面内容主要由基金合同约定,以自律管理为主。
     (三)规定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基金产品的备案制度,基金募集完毕后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
     (四)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禁止进行公开性的宣传和推介。
     (五)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规定基金管理人达到规定条件的,经监管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这样的规定充分考虑到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自身特点和发展需要,基金具体投资业务运作主要依靠基金合同、依靠基金参与者自主约定、以自律管理为主,监管主要着眼于系统性风险的防范。
北京盛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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