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录是指录音、录像,是针对投资者办理私募产品认购过程的留痕工作。对私募机构而言,双录能够约束销售或实施产品推介人员的行为,规范业务办理流程,防止推介人员故意弱化或隐瞒产品风险、夸大产品收益;对投资者而言,双录过程可以使其了解产品信息、风险等级及认购产品所涉及的权利义务,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根据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规定,基金募集机构通过营业网点等现场方式执行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调整投资者分类、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向普通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前对其进行风险提示的环节应当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执行的,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完善信息管理平台留痕功能,记录投资者确认信息。据此,双录工作主要是针对基金募集机构通过营业网点等现场方式进行产品推介的情况,而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则没有强制要求采用双录方式留痕(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通过现场方式推介产品的,以下四种情形必须双录:2、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时;3、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时;4、向普通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对其进行风险提示时。1、“双录”资料需保持清晰、完整、持续,不能中断,且应是原始资料,不可剪辑;2、“双录”如果是录像,则资料应能清晰辨别私募及客户面部特征,视频录制人员应先录制客户身份证正面信息,之后员工可开始对客户进行风险揭示。温馨提示:募集机构可以按照基金业协会的指引制作自己的《基金风险揭示书》《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里规定: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税收风险等;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1、《基金风险揭示书》作为基金交易过程中的法律文件之一,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在《基金风险揭示书》上签署确认,并将签署版的《基金风险揭示书》作为重要客户资料,妥善保存。2、《基金风险揭示书》也是基金产品备案的文件之一,请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募集机构认真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