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视为合格投资者。从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从业人员可以豁免合格投资者确认的条件为: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劳动关系;从业人员投资于供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员工跟投情况下,从业人员不需要满足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条件,也不需要满足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条件,但需要提供相应跟投人员是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员工的证明材料。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募集流程包括: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可以豁免提供如下材料:私募管理人作为天然的专业投资者,跟投购买产品不需要进行双录。但是,私募管理人的高管以及普通员工,还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认定为专业投资者,若其本身不符合专业投资者的要求,则要按要求完成双录,不能豁免该环节。员工跟投金额低于100万的起投门槛时,需要提供相应的“员工身份”的认证材料,主要分为全职员工和兼职高管。全职员工,需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及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凭证,如涉及社保代缴,代理方应具有人力资源服务资质,不能通过非任职机构管理人和不具备人力资源服务资质的其他企业缴纳社保;兼职高管,需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其签署的劳动合同+6个月的工资流水凭证;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关注该跟投员工是否已在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注册、登记信息。另外,员工跟投采取员工跟投持股平台的形式,通过合伙企业投资自己供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产品,这样情况下该员工跟投平台的实缴不得低于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