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募基金管理人:
为指导各公司有效落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关于基金管理人在指定报刊披露提示性公告的规定,协会起草完成提示性公告模板,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根据《办法》要求,在公开披露以下基金信息时,应将相关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
(三)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年度报告;
(五)中期报告;
(六)季度报告;
(七)清算报告。
(二)基金合同;
(三)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年度报告;
(五)中期报告;
(六)季度报告;
(七)清算报告。
二、提示性公告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基金管理人名称;
(二)基金产品名称;
(三)主要信息披露事项;
(四)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全文披露的时间;
(五)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全文披露的网站地址;
(六)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
(七)重要提示(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除外)。
(二)基金产品名称;
(三)主要信息披露事项;
(四)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全文披露的时间;
(五)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全文披露的网站地址;
(六)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
(七)重要提示(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除外)。
三、对于部分提示性公告可适当合并:
(一)公开披露同一基金产品的基金合同与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可共用一个提示性公告。
(二)基金定期报告提示性公告可以基金管理人为单位进行披露。
(二)基金定期报告提示性公告可以基金管理人为单位进行披露。
四、各提示性公告应按照《办法》规定的时间进行披露。
五、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模板
2、基金定期报告提示性公告模板
3、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模板
4、基金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模板
2、基金定期报告提示性公告模板
3、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模板
4、基金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模板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一九年八月七日
二○一九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