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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浏览:2686 日期:2020-01-30
1.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发生合作投资事项,应当披露合作投资事项的具体模式、主要内容、相关关联关系和利益安排,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并按分阶段披露原则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重大进展。
2.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共同设立投资基金,或认购私募基金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份额的,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管理模式、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投资领域、近一年经营状况、是否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等;
(2)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包括私募基金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是否拟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相关利益安排、是否与第三方存在其他影响上市公司利益的安排等;
(3)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背景、基金规模、投资人及投资比例、资金来源和出资进度等;
(4)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包括管理及决策机制、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和主要权利义务、管理费或业绩报酬及利润分配安排方式等;
(5)投资基金的投资模式,包括投资基金的投资领域、投资项目和计划、盈利模式及投资后的退出机制等;
(6)风险揭示,包括上市公司承担的投资风险敞口规模、实施投资项目存在的不确定性因素、投资领域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存在协同关系、投资规模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等;
(7)其他有助于投资者了解投资基金情况的重要事项。
3.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共同设立投资基金,或认购私募基金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份额,同时下列主体持有私募基金股份或认购投资基金份额,或在私募基金、投资基金以及基金管理人中任职的,应当披露相关人员任职情况、持股数量与持股比例或认购金额与份额比例、投资人地位和主要权利义务安排等事项: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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