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在书面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协会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有关规定予以注销,注销后不得重新登记。”
现有20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满足注销条件。其中,上海隆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17家机构未能在书面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淮北市倚天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春晓汇商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嘉禾财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持续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
协会将注销该20家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已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和基金合同约定,妥善处置在管基金财产,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2. 不能持续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的机构名单
http://www.amac.org.cn/xhdt/zxdt/39402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