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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20家异常经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
浏览:1431 日期:2019-05-29

2018年3月2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在书面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协会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有关规定予以注销,注销后不得重新登记。”

 现有20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满足注销条件。其中,上海隆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17家机构未能在书面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淮北市倚天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春晓汇商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嘉禾财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持续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

 协会将注销该20家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已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和基金合同约定,妥善处置在管基金财产,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协会提醒投资者持续关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诚信合规情况,谨慎做出基金投资决策,通过基金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机制和相关法律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协会将继续秉持“扶优限劣”基本方针,不断完善私募基金行业诚信信息记录积累机制,促进行业合规健康发展。
 特此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1. 期间届满未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注销登记名单
2. 不能持续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的机构名单
 http://www.amac.org.cn/xhdt/zxdt/3940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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