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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专业履职能力问题
浏览:1448 日期:2019-03-11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一条,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现在中基协普遍会要求新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时需要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说明申请机构目前的高管人员、团队员工在其岗位或私募投资基金领域的专业能力,尤其是负责风控工作的高管和员工需要特别说明其相关工作经历及岗位胜任能力,同时如涉及相关经历或投资经验,需要进一步提供证明材料。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除了资历要求之外,协会也会要求这些高管人员提供一些能证明实际履职能力的相关材料, 比如私募股权的申请机构需提供高管项目成功退出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产品的证明材料、退出材料等)或者三年及以上在申请机构拟投资行业的从业经验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在职证明、工作经历情况说明等)。而对于私募证券申请机构来说,需要提供高管或投资人员近三年内可追溯的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证券类产品的证明材料或股票、期货等交易记录)。
申请机构还须格外重视《展业计划》以及《设立机构的原因及考虑》材料,因为这部分文件同样可以看出来公司的专业能力,如果能有切实可行的展业计划并且已经开始付诸行动,同时对于私募行业有着充分的认知,这些也是高管履职能力的一种充分佐证。
与此同时,如果已经提交了申请,原则上高管人员是不宜更换的,因此对于私募管理人来说,如果想申请私募管理人登记,高管问题不可将就,需要按图索骥的找寻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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