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原则上是不允许GP与本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交易,除非合伙协议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这里仅仅规范的是GP与本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的直接交易,而非关联企业。根据《公司法》217条的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普通合伙人的关联交易是指GP的关联人,即控制GP的人,与GP一起被他人控制的人,或者是GP控制的人与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交易的行为。由于《合伙企业法》并未对GP关联交易进行规定,法无禁止则自由,GP能否与本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关联交易以及如何进行关联交易关键在于合伙人之间的协商以及合伙协议中的约定,如果合伙人均认为不能进行关联交易,则需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GP不能与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关联交易,如果不对此进行约定,在发生关联交易对LP可能存在损害事件时,LP将难以凭借法律或者合同来维护自身的权利。
合伙人之所以畏惧GP关联交易是因为由于GP的特殊地位,GP很容易利用关联交易为牟取自身的利益而损害LP的利益,但是,并非所有的关联交易都是洪水猛兽,有的交易对LP反而有利,因此,关联交易的关键是符合法律或者约定的程序,只要设计好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可以通过关联交易获取利益。实践中允许关联交易的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多借鉴国外私募基金经验,设立咨询委员会。具体操作流程如下:约定LP的代表设立咨询委员会,负责涉及关联交易、利益冲突投资项目的审议,因为关联交易最大的隐患是GP利用关联交易损害LP的利益,因此,咨询委员会GP被排除在外,由LP推荐的委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