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湖北证监局在日常监测中发现A公司在各居民区和主要街道大肆散发宣传单销售私募基金,初步判断A公司涉嫌向不特定人群违规销售私募基金产品,并于2015年1月对A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A公司是一个总部设立于武汉的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主要从事私募基金代销和互联网P2P业务。A公司代销其关联方深圳市M公司发行的M1和M2两只基金产品,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后,投向其关联公司的两个地产项目中,但并未向投资者如实披露。
M1和M2两个产品均由M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额为总募集规模的5%,余下的资金通过设立多期有限合伙形式的股权投资企业,募集资金,每期股权投资企业又分设多级合伙企业。通过这种嵌套式投资结构,两个私募产品向众多个人投资者募集。合伙期限为一年期、三年期、五年期,投资金额为20万元起。
2015年11月16日,A公司在其门店张贴告示“M公司出现资金链断裂,Ml和M2两只产品无法正常兑付”,投资者对此反应强烈。11月26日、27日约300余名投资者连续两天到省、市政府群体上访,至此,A公司的非法集资风险爆发。武汉市公安局对A公司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
湖北证监局对A公司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产品、单只产品募集人数超200人等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理,并将A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情况向省、市政府进行了专题汇报,并通告基金业协会。